港澳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考试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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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6:4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十日电(记者常爱玲)卫生部十日公布了最新制订的《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列出九项条件。 规定说,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一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也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或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具备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或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也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规定还就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中医、口腔(牙医)学历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在内地医疗机构实习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地点分别为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 卫生部同时还公布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条例》的修改通知,规定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12日 第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