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几方的合同黑幕(连续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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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6: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闻提要: 法院的判决和责任人的潜逃使80位民工欲哭无泪。45万元血汗钱如何追讨?只有依靠法律!包工头单启楼认为二审判决有误,遂又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于11月30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随着案情的进展,人们逐渐发现了——— 本报连续报道了盐都县秦南镇80位民工苦干两年却被拖欠工程款45万元一事。法院二审判决丹阳公司盐城工程处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单启楼认为二审对事实认定有误,遂向盐城市中院提出再审,并于11月30日向市检察院提交了申诉书。 二审判决后,单启楼开始奔走于盐城市各大律师事务所,在和律师近8个月的调查取证中,单启楼认为,盐城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冠华公司)与丹阳公司盐城工程处、工程处与负责人王洪以及杨茂志与王洪签订的承包协议,都是他们事后伪造的假证据,因此,丹阳公司盐城工程处、冠华公司及杨茂志之间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向盐城市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中,单启楼指出,工程处与冠华公司签订的为无效合同。因为根据《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而丹阳公司盐城工程处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因为其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上未加盖其上级公司的印章,且直到合同终止时,其上级公司未予以追认。据单启楼介绍,工程处与冠华公司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为2000年11月28日,而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都是同年的7月28日。 盐城市法律界一位人士认为,丹阳公司工程处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王洪,王洪将该工程转包给杨茂志的行为,既是一种职务行为,也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该工程处承担,杨茂志将木工工作量分包给单启楼的行为,是一种转委托代理行为,而这种委托代理已得到了工程处的追认,因为单启楼在王洪与杨茂志签订转包合同之前,已于2000年8月2日与杨茂志签订了内部施工协议,并已进场施工,且达4个月之久;之后王洪才与杨茂志签订转包合同,这已证明,王洪及该工程处对杨茂志与单启楼签订的内部施工协议已明确予以追认,所以杨茂志将木工工作量分包给单启楼的行为,实质也应视为该工程处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亦应由该工程处承担。如果确如单启楼所讲,冠华公司与丹阳公司盐城工程处签的不符合事实在先,那么这一连串发生的事情从客观上来讲,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三方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将申诉书接收并交由盐都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单启楼与80名民工期待着法律帮他们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朱兆艳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2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