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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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7:51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范彬实习生苏倩)今天,长沙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向社会发出“霸王条款”征集函,向所有消费者征集在商品交易和接受服务时所遇到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据长沙市工商局消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商场存在着一些单方面的格式合同行为,其中有一些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消费者做什么,使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如一些商场经常声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在房地产交易中用盖章的形式规定公共面积所有权全部归开发商所有等,也都是与《消法》明显相违背的“霸王条款”。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侵害自己权益的“霸王条款”,可将合同传真至0731-4763216,或是邮寄到长沙市环城东路8号长沙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 长沙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说,明年3月份之前,他们会将所征集的“霸王条款”交资深法律专家进行点评,工商部门也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督促修改这些“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