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争的是对权利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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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0:00 南方都市报 |
视点·关注西安兵马俑“发现权”争议 10日,于1974年在打井中发现了秦兵马俑的西安临潼区下和村杨新满、杨培彦、杨全义等3位农民代表9名发现人将“关于‘秦兵马俑发现人’资格认定的申请报告”交给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要求该馆颁发证书、确认他们的“发现权”。并要求对该馆一号坑介绍文字“当地农民打井发现”中的“农民”,全部写出他们的姓名(华商报12月11日报道)。 到底什么是发现权?博物馆的领导称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这是胡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这在民法上表现为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发现。9位农民首先挖出兵马俑,虽然他们并不能判断其中蕴藏的巨大文物价值,也不知道他们挖出来的是世界第八大奇迹,但是作为历史见证人,毫无疑问是他们首先发现了兵马俑。难道“简单的发现”就不是发现吗?如果不是他们报告有关文化部门,能有后来震惊世界的发现吗? 其实,这种对历史文物的发现权,从法律的角度并不能认定发现者拥有对该文物的所有权或派生权益。此类发现与科学发现有着本质上区别,区别就在于这种发现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现者连名义上的发现权都没有了。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发现者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而《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发现文物并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其实这些农民并不是要名留青史或者得到什么物质奖励,他们不过是要正本清源,在博物馆的介绍上堂堂正正写上他们的名字。我想,这些农民争取发现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知道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应有的权益,更重要的在于他们个人意识的觉醒,即农民也是公民,他们的个人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雪里埋(四川 职员) 本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