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黑心棉”事件,贵州省纤检所 开出186万元罚单金贝蕾公司不服,昨日省质监局为此召开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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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1:1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在今年9月“某高校黑心棉”事件(本报曾作报道)的善后处理中,省纤维检验所根据有关法律,拟对向该校销售“黑心棉”的贵州金贝蕾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依法处以高达186万元的罚款。由于该公司不服处罚,省质监局为此于昨日专门召开了听证会。 2003年9月1日,在全省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中,省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省纤检所)在某高校茶店校区查获4800套“黑心棉”。 经调查,在整个销售过程中,金贝蕾公司利用“黑心棉”在该校学生身上赚取了53.1万元的巨额黑心钱。 经过3个月的调查,省纤检所认为2003年金贝蕾公司销售的3700套不合格卧具(除枕巾)的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纤检所拟对金贝蕾公司依法作出违法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共计186.8万元,同时没收所有不合格产品,并于12月初向金贝蕾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金贝蕾公司不服,向省纤检所提出了公开听证和行政复议的要求。 12月11日上午,省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针对此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金贝蕾公司认为,除棉胎以外的床上用品都符合质量法的要求,并在与校方签订合同时,提供了书面的售后服务承诺,而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双方签订有合同,应凭合同法处理,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不合格的棉胎是杭州育英被服厂生产的,金贝蕾公司也是受害者,并为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处罚也应该处罚厂家。 针对金贝蕾公司提出的问题,省纤检所一一作出了答复:产品质量法关于强制性标准涉及棉絮、枕套、蚊帐、枕心,按有关标准,金贝蕾公司销售的产品无一符合要求,做出售后服务承诺不能替代或掩盖销售劣质产品的事实;根据《合同法》,质监部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贝蕾公司“也是受害者”一说更是难以立足,该公司在知晓国家规定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有意销售劣质产品,其行为已属违法。 目前,此案将由省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审理。 (赵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