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持他人后,发现没钱,遂把人质放了。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抗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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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1:1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 4男子持刀、枪将他人挟持上车后,索要50万元,见对方无钱,这4名男子便请对方吃饭,并将对方送回家,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他们犯绑架罪(中止),并作出一审判决,云岩区检察院提出抗诉。12月1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张新国、张平幺和田灵星均是刑释人员,今年3月23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云岩区检察院对此提起公诉。 云岩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3月18日,张新国、张平幺和田灵星预谋对张新国的朋友万某某实施绑架、勒索钱财,田灵星向其兄田四新借了一把非法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3月20日晚上11时许,张新国、张平幺、田灵星乘坐田四新驾驶的租来的面包车在蔡家街,由张新国将万某某叫上车,张新国持刀,张平幺持枪对万某某进行威胁,向万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因万当时只有几千元,就停止向万某某索要钱财。后来,张新国等4人便请万某某吃饭,饭后将万某某送回了家。 3月22日,万某某报警,警方相继将张新国等人抓获。 法院一审认定,张新国等人侵犯公民人身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后由于自动停止不法侵害行为,中止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中止),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以绑架罪(中止)分别判处张新国、张平幺、田灵星有期徒刑10年、8年、8年,以绑架罪(中止)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田四新有期徒刑2年。 接到判决后,云岩区检察院认为,张新国等人的行为是犯罪既遂,法院将其认定为犯罪中止,其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昨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市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并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犯罪中止的特点在于被告人自觉放弃犯罪,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如果其行为一旦既遂,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检察官廖文连说,张新国等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经预谋后,采取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两三个小时,索要50万元巨款,已经构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勒索绑架行为在他们预谋后将万某某叫上车就已经实施,所以是绑架罪既遂,而非中止。 昨天的法庭上,张新国等人也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 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王林 赵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