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妻同性恋 丈夫闹离婚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5:33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
这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以同性恋为诉由的首例案件,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据一份刚刚公布的资料显示,自从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市登记离婚的夫妻人数已经达到3208对,比去年同期增加了近两倍。在这一背景下,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眼下,不少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和财产分割要求屡屡出现了新“说法”,而这些新“说法”都是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其审理和判决都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一丈夫称妻子是同性恋者诉请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又如,妻子为照顾家庭牺牲了事业,而丈夫专心工作有所成就。两人最终离婚,妻子要求分割丈夫的“谋生技能”这一“无形财产”,法官又会怎样下判?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和问题,本版结合案例和专家的评点进行阐述和解析,仅此希望能为社会也为每一位读者提供相关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夫妻离婚有多种原因,然而阿君要和妻子分手的说法却有些与众不同:他称妻子是个同性恋,严重伤害了他们夫妻间的感情。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上海首例以同性恋为诉由的离婚案件作出了判决。 阿君和阿倩是一对夫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是,自从阿倩迷恋上演戏后,便经常离家出走,好些天不着家,这使得双方关系趋向恶化。后来,阿君发现了一件令他难以忍受的事情:妻子阿倩竟是个同性恋者!于是阿君向法院诉请离婚。 在庭上,阿君说:“阿倩和好几个女性有不正常关系,我好几次亲眼看到她和别人的越轨之举!这严重破坏了我们之间的感情。”随即,阿君请来了阿倩的一位“密友”做证人,此人向法官证明阿倩和自己确实有过同性恋行为。 面对丈夫的指责,阿倩极力作了否认,而且坚持认为她和阿君感情还可以维持,尚未破裂。 庭审暂时告一段落。但法院内部就这起案件引申出的两大问题———同性恋行为的认定及如果妻子同性恋成立是否有依据可判决离婚分别形成了两种观点。 针对前一个问题,一种意见是,同性恋本身既是一种极为私密的行为,而且从外部判断一个客体是否为同性恋,更是一个难事。本案证人的证言是孤证,不可判定阿倩为同性恋。而反对意见则称,本案的证人面对压力能够承认与阿倩有同性恋行为,其证言本身就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再进一步审理,出现相应的书证或物证予以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明链,就可以认定阿倩有同性恋行为。至于后一个问题,部分人认为,在《婚姻法》中,同性恋并没有被列在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中,而且阿倩也一直坚称夫妻感情未破裂,综合考虑,应该判决不离婚。而另一部分人提出了不同意见,婚外与他人有同性恋行为,可看作通常所说的“第三者”。进一步说,夫妻一方与同性发生同性恋并且同居,比和异性同居有着更深的伤害性。据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最终,法院经过反复比较和思考,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摘自上海《青年报》施平 ) 专家声音 在现实社会中,离婚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但是以一方为同性恋破坏夫妻感情诉请离婚的,确实是个新鲜事儿。那么,如何理性地审视此案呢?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曾参与修订《婚姻法》的李明舜教授谈了自己的观点: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首先此案的被告是否为同性恋,对于判决意义不大。法庭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而当事人又不承认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其为同性恋。《婚姻法》中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判定其为同性恋,而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即使《婚姻法》可判决离婚的情形中没有将同性恋列入其中,法官也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法律精神判其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