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强调:任何单位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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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6:26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二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今天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卫生部部长吴仪签署的这一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将分别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罚款、降级、撤职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其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办法》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办法》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