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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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3:07 红网 |
最新一期《新闻周刊》,报道了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将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据此,有评论者发出了疑问:“记者必须和法院保持一致?”并认为法院没有权力对新闻采访作出限制。对此,笔者以为片面强调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没有意义的,并且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审判的案件时,确实应该受到一定的制约,否则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都不可能得到。 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废其中一方。舆论自由是公众自由交流思想的需要,是社会秩序的“安全阀”,也是社会自治成为可能的重要条件。而司法公正涉及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泥淖,他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 为了避免“预先定罪”和“情感审判”,求得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应该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结案后以及作为特殊情况的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批判性评论,必须限制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作风上,而不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为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司法活动公开、公正的目标,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又对这种自由的滥用乃至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给予了必要的法律限制。就我国来说,由于司法体制不顺如法官的地方化和新闻监督失范等原因,使得有限的新闻监督对司法独立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引发了另一种形式的司法不公。 舆论监督和公正审判都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但由于在使用的方法、遵循的规则上的重大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可能造成冲突和对立。新闻舆论监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冲突,新闻舆论自由冲击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是最为明显的表现。就广东法院“封杀”6名记者的新闻来说,是舆论自由和司法审判活动冲突尖锐的体现,单独的指责一方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但是法院封杀记者的做法,肯定有其错误的地方。因为对任何团体和个人的批评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合理,但只要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成分,被批评者就应该接受,而不是拿出权力的大棒。 舆论是公众的意见而非某个人的意见,蕴涵着某种实际力量,对法院、法官造成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审判活动要对纠纷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裁决,对法官的意识有相当的要求。恐怕谁也不能否认舆论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确信,造成不公正裁判。因此,在寻求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结合点和平衡点上作出努力,就成了社会的目标,片面强调一方并不利于社会终极目标公平的实现。(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