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大代表“不履职,请辞职”成为普遍制度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3:07 红网 |
当一位人大代表,已经不能履行义务或者难以代表选区选民利益的时候,是否该为他找到一条退出的绿色通道?这在目前来讲还是一个比较棘手和敏感的问题。据12月10日的《郑州晚报》报道,郑州市管城区荆清淼、卢明立、朱顺歧、宋贵平、周满堂等5名区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打破了以往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任满一届的历史。实行人大代表辞职制,这不仅在郑州市尚属首次,在全国也不多见。 新出台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规定:管城区人大代表如果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领导或其他相关职务的领导,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从事人大工作或职务变动到区直部门、“两院”任职的,或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或连续两年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以及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均可由代表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设立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对于我们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在我国各级人大中有许多人大代表在5年的任期内因为工作岗位调动频繁或者自身其他原因,已经难以代表选举他的选区选民的利益,他们完全有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再通过依法补选,让那些能够充分代表选区选民利益的人来当代表,;另一方面,在许多地方有不少人大代表往往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对其法律职务的内涵缺乏认识,职责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参加会议不发言、参加活动不动脑、参加审议不表态等不正常的现象,严重影响到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郑州市管城区实行辞职制度的深意,就在于通过辞职制可以把人大代表纳入到职务轨道,真正树立人大代表的职责意识。人大代表应该有先进人物的荣誉感,但更重要是一种职务,是履行法律程序而产生的一种职务,是有着具体职责的职务。人大代表是职务,是职务就有职责,有职责就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当选了人大代表,就意味着职责在身,就应该牢记选民的嘱托,认真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切实把职责担当起来,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辞职工作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代表调整出人大代表队伍;有利于把那些真心为民,有素质有能力也有为民服务愿望的人及时补充进人大的代表队伍,为人大代表及时补充新鲜的血液;也有利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责任感、危机感,使人大代表真正能够做到一心为民,积极履职。 每一位人大代表,都要把“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誓言,转化为自己坦诚的行动。代表的代表性,决定于代表有没有能力按照选民所希望的方式、目标去做他本职上应该做的工作,具有强烈职责意识的代表,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代表职务,进而赢得人民群众的赞誉;缺乏责任意识的代表,往往会以“视察不去、审议不语、质询不会、议案不提”的“四不”行为来“回报”他的选举者。当选代表固然荣耀,但如果将这一法定职务当摆设、装门面,甚至作为“保护伞”、“敲门砖”,则是对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背弃;积极履行职责换来的却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政治文明的向前推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早日实现。实行辞职制度,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位代表都能以自己最佳的状态,担负起自己的法律责任;让失去代表作用的人主动或尽快地推出代表行列。 《选举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这是实行县乡一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我们希望,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加快,能够将代表辞职制度扩大到市区一级,并不断向省级扩展,让各级人大机关的权威和作用真正充分体现。(稿源:红网)(作者:康劲)(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