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安全事故追加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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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4:04 北京晨报 |
晨报讯(记者叶晴)国务院日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此项新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完善了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此外,《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特别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是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增加了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等行为,除了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三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数额较大。比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将被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将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四是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即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并且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