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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注射“柴胡”后猝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5: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众言)日前,一起5龄童因注射“柴胡”后死亡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幼童父母不同意“尸检”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6月9日下午1时许,因5岁小宝(化名)发热,王某夫妇带着儿子到南通某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宝患右肺肺炎,医生要求住院治疗。考虑到住院费用高,王某夫妇没同意,只要求门诊治疗。门诊医生给小宝开了美林口服、柴胡肌注、青霉素及先锋铋静滴治疗。下午15时许,医生为小宝做青霉素及先锋铋过敏试验,结果为阴性。大约15:40许,医生开始为小宝注射“柴胡”,几分钟后,医生发现小宝手指发绀、呼吸困难,立即作吸氧、建立静脉通路等抢救方式,17:00许,小宝抢救无效死亡。小宝死后,院方建议对尸体解剖进一步查清小宝的死亡原因。痛失爱子的王某夫妇则不同意对小宝作“尸检”,并对尸体作了火化。

  2003年10月,王某夫妇向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儿子小宝的死亡是因医院注射柴胡注射液所致,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6749.2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小宝患病后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诊疗过程、抢救措施均符合治疗原则,无医疗过失。且为查明死因,被告曾与原告商谈“尸解”事宜,并在病历上作了相关记载,由于原告不同意作尸体解剖,致使小宝的死因无法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规定,本案被告应对小宝的死因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已向法院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被告无过失,小宝死亡属医疗意外,但不能确定其确切死因。据此,应认为被告已完成了举证任务。在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要确定小宝的确切死因只有通过尸体解剖,进行科学分析才能得出结论。由于王某不同意致使不能完成尸解,所以,不能举证的责任应由原告本人承担。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1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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