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速修订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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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8:54 华声报 |
华声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消息人士近日透露,《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正在加速进行中,并且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大公网的消息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说,与原来的《破产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上会有较大突破: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破产的主体将可能将扩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个人等。 李曙光建议,新法对国企破产应统筹考虑:背负巨大历史包袱且涉及职工安置等现实问题的全民所有制“老国企”,应该不适用于新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运行的“新国企”应适用于新法。 李曙光说,随着现代产权制度概念的建立、国企改革重组的加快,新法应对国企问题作对应的表述,新法不应负责解决“老国企”带来的系列社会问题。 李曙光表示,按照国际惯例,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应成为企业破产的标准,但这需要法院设相应程序,对申请破产企业进行审核,将一般的债务纠纷排除在外。 李曙光认为,这部法律的修订一定要各方在观念上配合:一是纠正“破产不是好事,国企破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避讳修订《破产法》的错误观念;二是纠正认为“《破产法》出台会导致大批国企破产,而企业破产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的想法。 “企业破产是客观存在,《破产法》不能也不应解决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如果有了规范的破产程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成本;同时破产法也不单强调清算,还给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以重整的机会。如果要等到一切问题都解决才颁布新法,将为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李曙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