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叫声“打他”也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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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9:58 大江网-江西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上栗县桐木镇人,我的孩子在桐木镇中心小学读一年级。11月17日上午下第二节课时,一个叫陈某某的学生将金某的本子丢在地上,并踢他。我孩子见了叫了一声“打他”,陈某某趁金某弯腰拾本子时又在其头上踢了几脚。为此,金某的父亲数次找我,说我孩子指使陈某某打金某要我负责检查费用。我孩子并没有打金某,只是说了句“打他”,现在学校、陈某某的父亲、金某的父亲三方面都说是因为我孩子的指使而要我负责50%的医疗费用。请问,这事到底谁应负主要责任,金某的父亲该找谁为他的孩子付检查费、治疗费,我要负责任吗?上栗县桐木镇金汉钦金汉钦读者: 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本案,首先,陈某某不遵守基本的校规校纪,无故踢打同学,致金某受到伤害,是有明显过错的。虽然陈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打人是错误的这一基本事理的认知能力还是具有的,他造成金某的伤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学校作为照管单位,其承担责任的性质依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其承担责任比例按其过错程度来确定,本案中,学校在日常教育管理活动中应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不可打人,当在打人事件发生时,应当即制止,防止伤害的发生,尤其对于小学低年级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应偏重安全教育,虽然本案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但也反映出学校在管理上的疏漏,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本案中,你孩子在陈某某踢打了金某后,在一旁叫了一声“打他”,后陈某某又踢打了金某,你孩子和陈某某虽然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小学一年级的在校学生,其应当具备判断打人不好而且会出现伤害后果的能力。但你孩子在见到陈某某打人时,不是劝阻或向老师报告,反而鼓动陈某某去“打他”,这在法律上是属于教唆行为,因为你孩子实施了教唆行为,与陈某某的再次踢打金某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与金某进一步受伤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你孩子和陈某某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双方均无民事行为的能力,则应由他们各自的监护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或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从案情看,共同侵权的两人之中,陈某某的过错要超过你孩子,陈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较为公平。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 辛丽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