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异女权益难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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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9:58 大江网-江西日报 |
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农村离异妇女越来越多,但其合法权益却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居住权。农村男女结婚一般居住在男方祖父辈或男方婚前所建造的房屋。因经济条件所限,婚后往往没有建造新房。而婚姻法修改后,房屋等一方个人财产不随结婚时间长短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妇女无权要求分割婚前房屋。致使离异妇女无房屋居住。另一种是即使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法院依法分割后,很多乡村由于封建思想作祟,法院判决常常难以执行,离异后的妇女难以在原地居住。 二是责任田、责任山等土地使用权。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离异妇女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权,但若离异妇女与他村男子再婚,因《土地承包法》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30年不变,也无法在他村重新获得承包土地。而离异妇女另嫁他乡,也无法耕作她原来所承包的土地,致使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三是抚养权。因妇女经济条件、居住条件等大多不如男方,男方往往以此为理由,引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子女(特别是男孩)随其生活,囿于法律规定,法院也往往将其子女判随男方生活,致使农村离异妇女的抚养权得不到保障。 四是探视权。因封建思想和传统观念作祟,抚养子女的男方往往拒绝离异妇女探视子女,又因人员及案件性质所限,法院也往往难以对探视权的执行申请进行实际执行,离异妇女实际上难以行使探视权。 上犹县法院 吴昌海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