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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恶劣”就该“从重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15 南方都市报

  第三只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1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据《江淮晨报》报道,王怀忠在12月10日的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予以否认,甚至出现了和证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的局面。公诉人在庭审后,极其愤怒地对王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价为“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他们建议应该“从重处理”。

  我不知道公诉人是怎么得出王怀忠“态度极其恶劣”这个结论的?但看过庭审实录的人都知道,王在庭审过程中思路并不混乱,情绪也很少波动,他只是不放过任何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庭审中,他除了对法庭出示的两件证据表示“不持异议”之外,对其他所有证据都表示“有异议”,“有问题”,“关于这个我有话要说”……在庭审中,他既没有“咆哮公堂”,又没有做出任何出轨的举动,而被告人为自己辩护也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难道为自己辩护多了就叫“态度极其恶劣”吗?

  在现代文明国家,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人的价值的尊重。法治文明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所谓法治,就是要保护而不能随意剥夺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就是要尊重而不能践踏人作为高等动物开口说话的尊严,哪怕他具有道德上的瑕疵,哪怕他正受到检察机关的指控。

  中国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事越辩越清,理越辩越明。”在这里,我无意为王怀忠辩护什么,但作为一个法学的准研究生,我想提醒公诉人的是,作为一个检察官,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头脑,千万不能感情用事。对王怀忠的这种“泛道德”的指责,在很多时侯都会偏离法治正义。刑法学认为,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最基本条件是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公诉方向法庭提请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那么,无论王怀忠怎么为自己狡辩,他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张云(河南 大学生)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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