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发审委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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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0:2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据《证券时报》报道,继发布相关暂行办法后,中国证监会11日又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细则》对发审委会议的议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当遇到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委员同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按相关暂行办法,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有关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细则》规定,这种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