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泰国不料骨折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6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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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2:17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出游过程中,旅行社对于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否承担责任?12月12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游客起诉旅行社的案件,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6000余元。 来自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杨瑶先诉称:她在参加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组织的“泰国八日游”时,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花去大量医疗费。杨老太认为,此系旅游公司的车辆停靠不当所致,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据介绍:2002年8月1日,原告杨瑶先参加了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组织的“泰国八日游”。 8月15日,在前往泰国大象园游玩时,在下车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脚,由于当地没有医院,当时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冰敷处理,直到次日晚返回曼谷后,她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确诊为“左脚舟骨骨折”,回国后经过长达131天的系统治疗,才逐渐康复。 杨瑶先的代理律师认为:杨瑶先受伤系因旅行社专车停靠位置不当所致,加上该车底盘过高(距地面约50厘米),车梯距地面也高。同时,泰国旅游车门又是开在左边,上下车极不习惯,而旅行社工作人员对诸多事项也未进行任何提醒或警告,事后也未及时将杨瑶先送往医院治疗,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答辩称:在事发前,原告曾多次上下过该车也不曾受伤,同行的其他30多名乘客中有的年龄比原告还大都不曾受伤。被告提供的车辆也完全符合当地的规定,出行损伤系原告自己原因所致。被告方对此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称:被告已为原告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方交付了服务费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即告成立。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旅游公司对于原告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护责任。事后,旅游公司工作人员也未及时采取措施,其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虽然为原告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办理保险只是《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给被告的一项强制义务,而不是全部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当庭判决贵州海外旅游总公司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杨瑶先各项损失6658.8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表示要考虑以后才决定是否上诉。 (何先武 周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