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恶狗咬人案”再审宣判两被告被判赔1.2万元,原告表示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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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2:17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安顺双阳厂女清洁工一年前被恶狗咬伤后,将恶狗的主人告上法庭,此案经西秀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后(本报11月27日曾报道),昨日,这位女清洁工终于拿到了判决两被告赔偿其1.2万元的再审判决书。 经法院再审查明,2002年6月27日上午9时许,原审原告段成嫦在清扫贵航集团双阳飞机制造厂长坡宿舍117栋楼附近时,被原审被告伍懿所养之狗咬伤左上臂。段共住院治疗34天。法院同时查明,原审被告虽是狗的所有人,但咬伤原审原告当天,狗是关在原审被告韦志先(系伍懿的姐夫)的煤棚内,且是由被告韦某(再审时追加的被告,韦志先的儿子,未成年人)从煤棚内拉出来后才咬伤原告的,故韦志先、韦某亦是狗的管理人。 法院认为,段成嫦之伤被伍懿的狗咬伤是客观事实,原审被告韦志先及被告韦某是咬伤段成嫦的狗的管理人,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韦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韦志先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原审被告伍懿、韦志先赔偿原审原告段成嫦精神损失费5000元,另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7231.40元。扣除原审被告伍懿已付4935.40元,原审被告伍懿、韦志先应赔偿原审原告段成嫦人民币7296元。拿到判决书后,段成嫦表示将上诉。 (徐荣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