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的三种权利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0:38 人民网 |
网友:孙金栋 当辽宁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之后,舆论界提出“比奖励更重要的是人身权利的保障”。我的观点是,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不能少。举报工作应该提升为深化反腐斗争的一项重要制度。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把举报人的权利处理得更加完美。既有举标事实查证后,对举标人明码标价的奖励数额,又有完全尊重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举报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的自由。 我觉得,举报人完整的权利,应该包括举报人的人身权、公民权和收益权,三权统一,缺一不可。 人身权即保障举报的人身安全,关键在于举报人可以自主的选择举报接待人。目前,因为检察队伍事实上存在的不纯洁性,举报接待人仍然有两重性:一种举报人选准了可靠的接待人。三亚人民检察院列举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犯罪侦察局局长等有关人员。一般情况下,职级越高素质越高,相对比较可靠;一种是举报人选了不可靠的接待人。职级越高越危险将同时存在。因为被举报的对象都身处有权有势的岗位,“贪官”勾结“污吏”寻找“保护伞”,并非个别现象。政法委、纪委书记、公检法主要领导连续犯案,对举报人将构成巨大威胁。三亚人民检察院与之配套的惩治举报接待人泄密事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用法律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公民权即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在这里关键是举报人对举报内容查处全过程的知情权。三亚人民检察院承诺:举报中心收到实名举报材料后,7日内将受理情况秘密告知举报人;一般在3个月内将查处结果秘密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一个月内回复。我认为,还应该加上至关重要的回避权。同时,具有向检察机关了解案件查处疑点的质询权,直至举报人完全满意为止。 因为举报工作隐蔽性的特征,不适宜给予公开的荣誉奖励,收益权即举报人的物质奖励。收益的原则是认定案件数额与举报人奖励相一致。举报是一项高风险工作。许多人为党的事业而舍弃身家性命。因为,举报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往往与被举报人有着频繁或较深的接触。案发之后无论多么保密,极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分析猜中,或因泄密遭遇打击报复。郭光允就是一个实例。因此,举报高风险必须按认定案件数额同比例高收益,不应该有奖励封顶额。但要有一个规定限额,由举报受理机关代扣个人所得税。举报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举报并非为发家致富。 举报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它可以使“有权者不知情,知情者没有权”实现优势互补,稳、准、狠地打击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是与国家、犯罪嫌疑人、举报人都有利的事,应该把自发、个别的举报行为提升到深化反腐斗争的一项重要制度,给予立法,制订颁布国家《举报工作条例》。明确举报工作的地位、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线索查处的程序和要求、违犯举报工作纪律、打击报复举报人法律责任等条款,使举报工作成为一个完整的具有权威的法律体系。 想到了“八年抗程”曾失去自由的郭光允,想到了不再出现第二个郭光允,写下了这些但愿不是“多余的话”。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