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短工的,也能享受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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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13: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部省要求,我市作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界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应录用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由劳动者个人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参照自由职业者的办法自行参保。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