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攻博”深造不宜提倡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16:20 红网 |
自12月10日新华网报道了北京市监狱在押犯杨名,在高墙内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之后。迅即在媒体引起不同观点的争辩。我除了不赞成罪犯“攻博”深造这种做法,同时对监狱职能和人们热谈的人性化管理谈一点不同看法。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是改造罪犯的场所。依据《监狱法》的精神,通过依法监管,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是唯一职能和根本目的,生产劳动和各种教育只是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们习惯称罪犯为“劳改犯”,顾名思义就是要通过劳动去改造他们。现在,出现了值得引起注意的偏离监狱专政工具性质、误把手段当目的的倾向:比如,组织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本来是为了改造罪犯普遍存在的好逸恶劳的思想根源,而我们却把生产劳动作为惩罚罪犯,或者视罪犯为廉价劳动力、把监狱变成盈利性经营实体。这样做,实质是削弱了监狱的专政和改造职能,出现了刑满就回炉的“二进宫”、“三进宫”改造“废品”。 对杨名这样特殊身份的在押犯“攻博”深造,是对《监狱法》“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对“鼓励罪犯自学”,我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罪犯学习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对家境贫困、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可以加强他们的文化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文化知识,提高文化基础水平;对具备一定文化基础的罪犯,可以本着自愿选择原则,结合劳改企业行业、设备、师资状况,从事实用型技术教育,提高走向社会后的谋生能力。 其次,不宜提倡高学位的学历自学。从根本上说,监狱不是学历教育的场所,因为监狱难以具备高学位指导攻读的师资,缺乏相应而充足的信息资源,也不可能、不应该提供特殊的学习时间保证。比如,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扬名。他用一年时间,撰写了十余万字的论文,千里迢迢从武汉大学专门派五名教授为其在监狱进行博士论文答辩会。尚不知为此发生的高额费用由谁“埋单”?在一年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中监狱有无为其提供过“特殊待遇”?高墙深院中这样高学位的学习见诸媒体并加以渲染,是“鼓励”还是“提倡”?它研究的连旁听在押犯都听不懂的深奥儒学有什么示范作用?个人花巨资攻读高学位的社会学子会如何看待和评说罪犯杨名“攻博”? 至于涉及到与罪犯相关的人性化管理措施,我认为不要脱离监狱这个特殊场所和罪犯这个特殊身份。罪犯享受的某些权利,事实上是“有限权利”,是人道主义的权利。我们的误区在于,用完整的公民权这个“筐”去装罪犯的权利这个“果”。诸如,某些实行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婚姻权、同居权,是由时间、空间限制的婚姻、同居权,它不同于社会公民婚后的自由同居权;罪犯享受的通信权和某些省份实施的可视通讯权,是受合法监督、牺牲了个人隐私权的通信、通讯权,它不同于社会公民完全自由、个人隐私不可侵犯的通信自由;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参加所在地选区的政府组织的选举,但他不能走出高墙深院,人们谁见过罪犯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当选过人大代表,事实上罪犯只享受了选举权,没有享受被选举权,理论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不可分离的,但事实上是没有社会上具有政治权的公民政治权利哪么完整和不可分割。(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