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得像”成为判刑理由的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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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1:17 红网 |
错判的缘由已经知道了许多,这一次的被错判似乎更离奇。 临兆县中铺镇发生一起将放羊人剌伤,抢走价值5610元的25只羊的案件。当地农民张元景这一天正好去车站找活干,被公安人员带走。后被提起公诉,在张一再澄清自己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审判定犯抢劫罪,判刑9年。张提起上诉,定西中院以原审认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之后,临兆法院再次审理,张在看守所里收到的判决书还是9年徒刑。直到2003年9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张出来后听人说,原来是犯罪嫌疑人和他长得有点像才被抓的,直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才得以获释。﹝03/12/10报刊文摘) 想想看,如果罪犯抓不到,张就真的要坐上9年牢。这多少有些后怕,说不定哪天,某一个犯罪嫌疑人与自己很像,那么等待我们的可能是同样的惨遇。或许能幸运地逃过9年的牢狱之灾,却免不了长达一年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冤屈中流泪的看守生涯。不少的错案,正是由司法的无能和蛮干一手造成的。1993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职工史延生借录像带,当晚录像厅更夫被杀。第二天,史随便说“我昨晚送带子时还好好的呢!”遂被警方收审,后被以抢劫罪处以死刑,缓期两年;其母等三人均以包庇罪判刑。直到案件告破,1999年7月26日绥化中级法院判决史等三亲人无罪释放,至此史已被羁押5年7个月零7天,加上一家7口亲人被羁押时间总计长达5101天。史及母亲多病缠身,其妻精神受到严重剌激,原本幸福的家仅外债就欠了十多万元,说倾家荡产实不为过焉。(2000/11.6中青报)河北邯郸的那个姚伟,仅仅因为最关键的证据,受害幼女体内的精斑显示血型为“AB”型,而“被告姚伟”的血型也是“AB”型,就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来是其父母偶然中得悉两人的血型均为B型,而这样出生的孩子绝对不可能是AB型。即使发现如此重大的证据破绽,但院法仍然一拖再拖,经过无数次的申诉,“强奸幼女犯”姚伟才得以平反,2000年元月5日蒙冤入狱6年多的姚伟终获释放。假如不是偶然的发现,不是父母执着的申诉,很难设想姚伟的冤狱得雪。(2002/11/16南方周末) 严酷的现实中,姚伟们并非个案,这几年仅我读到的类似冤案就不下二十例。即使深圳这样司法相对公正的地区,其2001年两级法院办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1100多件,审结308件,改判105案,改判率达到34.09%,而结案率尚未达到28%。这样的改判率尽管在一些人看来仍然是少数,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冤假错案。这让我们不能不怀疑司法机关是怎样断案的?凭经验?直觉?看长像?乃至凭巧合?但至少是没有凭证据,没有凭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没有凭科学理性的逻辑,也因此就失去了根本的公平和公正。 一个公民被判有罪,要有公安方面的周密侦察,人证、物证齐全;提起公诉,要经过检察院的认真核察,如果认定证据不足,还要退回补充侦察。人民法院通到开庭公开审理,经过原、被告的当庭控辩和质证,然后才能依据事实依法判决。按说,司法制度是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的,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离奇的错冤案?这与长期形成的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有关,一旦认定你有罪,即使证据不充分,也要判刑,宁愿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愿意放过一个坏人;为此,不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重逼出来的口供,而不是把功夫下在寻找证据上;其实质还在于一些司法人员从来就没有把公民的生命权利放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尤其是公民一旦作为犯罪嫌疑人推上被告席,其个人权利无形中就被先予剥夺了。你的无罪辩护,法庭坚决不予采信;即使证据不足,也宁愿先予判决,“杀一儆百”。而错案追究制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主审主不能定夺,审判委却远离一线)以至于错案的成本为零,从而助长了一些司法人员玩弄法律,枉法判案,草菅人命。其结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无辜者遭受惨痛的身心摧残,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亵渎了法律公正无私的尊严。 要尊重公民的生命权利,要确保法治不冤枉一个好人,就必须坚决摒弃“有罪推定”,严格遵守“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先予放人的司法理性,严肃落实错案追究制度,让那些胡犯判案的胡芦僧不仅丢饭碗,而且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因为长得像就被错判这样令世界都耻笑的离奇判决才有望绝迹。(稿源:红网)(作者:刘效仁)(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