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拍卖基本名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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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2:5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给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也就是说拍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 拍卖当事人: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拍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