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现代行政制度,才有现代产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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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3:22 深圳商报 |
[五日圆桌] 周一:赵晓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在党的最新文件中,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提法“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什么叫现代产权制度?笔者认为,现代产权制度不以时间论英雄,而应以“先进性”论英雄。先进的产权制度是行政与产权关系理顺,行政归位后产权到位的制度。现代产权制度一定是建立在现代行政制度基础上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一种具体的产权实施形式。 直白地说,“产权”并不单指财产的归属,而是至少包括“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等许多内涵在内的“一束权利”。 理解产权是一束权利,而不仅仅是“归属”,可以打个比方。好比说,我有一亿的资金放在银行,无人不承认资金的归属在我,但是这一亿资金的产权是否清晰而明确呢?非也!原因就在于,没有人清楚我究竟可以如何用这资金去做点什么。譬如,我是否可以自由创业、自由签约、自由交易、自由地获取剩余索取。至少在眼下的中国,这许许多多的“自由”权利未必完全存在。譬如,我要办一个皮包公司,政府不允许,非要验资不可。办个电厂呢,也不允许,因为据说那是必须由垄断性的投资部门来办……如此数落来,我拥有这一个亿究竟有什么真正的产权意义呢? 有效的产权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只有产权受到保护和足够的尊重,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可能存在,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出现。否则,产权严重残缺,尤其在受到严重侵权的情形下,则充分竞争不可能存在,经济效率也必然低下。 有效的产权制度取决于其相关制度安排,特别是行政制度安排。可以这么说,没有现代行政制度,就没有现代产权制度。因此,要确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政企分开”。不过,“政企分开”不应该停留在上世纪80、90年代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以及政府不再干预企业这样简单的角度,而是要从更加本质的“自由企业制度”的角度来理解,从国务院领导人最近所强调的“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角度来理解。 在自由企业制度下,公民有完全自由的创业权、签约权、交易、经营权以及对剩余的索取权。可以举几个例子说明自由企业制度与非自由企业制度的不同。在美国,创办企业是公民的自由,无须政府批准,至多只是备案而已。相比之下,中国虽屡有改善,但政府可以无须任何证据,设置创业的门槛。两者带来的差异是明显的。在美国,谁想办企业都可以轻松办成,在中国,有时公章盖了无数,事情还是办不成。 中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讲政企分开,90年代起则开始呼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最关键的是确立“自由企业制度”的理念,并以此改革政府,其目标则是建立现代政府制度。我们应该明白:没有现代政府制度,就不会有自由企业制度,也根本不会有现代企业制度,也就谈不上实现了真正的市场经济。 (图片见PDF版A6版) 作者:赵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