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管理费上限:成交额的 2%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5:38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尹婷婷)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进行最高限价:一般商品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2%,工业品、大牲畜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通知指出,“集贸市场管理费”是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国家允许上市物资进入集贸市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市场,包括沿街、沿路市场,各种专业市场,但钢材、汽车、土地、房地产、证券、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除外),进行商品交易(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牲畜及中药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后,不得向市场收取设施租赁等服务性收费,可按规定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市场服务中心及其他市场投资主体,在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内提供市场设施和其他服务的,可收取设施租赁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不得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