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世贸承诺 完善关税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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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6:07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记者 罗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于11月23日由国务院第392号令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就海关履行世贸组织承诺依法进行关税征管的有关情况,记者近日采访了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 问:为什么要对关税条例进行新的修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和1992年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此次公布施行的关税条例对现行关税条例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备、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1年1月1日《海关法》经过修订实施,其中对于关税征收管理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海关法》无法对关税问题做出专门的比较系统和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必然要在关税条例中解决,从而保证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相衔接。现行关税条例对于完税价格的确定和有关税率设置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海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问:新关税条例新在哪里? 答:新关税条例针对近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明确了代理报关时纳税义务人与报关企业的纳税责任,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赋予海关估价时对纳税义务人账户的查询权。 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主要新在这几个方面:一、关于税率的设置。对进口关税税率的设置、国别适用原则等内容作了重新定义和表述。明确了进口关税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以及各种税率的适用原则和国别范围。进一步补充了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的税率适用原则。 二、关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此次关税条例修订对海关估价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将估价协定最主要的内容全部纳入到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中,并修改或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使得海关估价的基本规定,如成交价格的定义、条件、调整因素,完税价格的构成,估价的方法及其适用次序等与协议规定相符,并规定了海关对申报价格提出质疑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审查价格的权力、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估价的知情权等。 现行条例在“完税价格的审定”一章中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在这次修订中,扩展为要求纳税义务人如实申报并按海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调整了对缴纳税款和征收滞纳金的规定;对汇率的适用规定作了调整;补充了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原因不能按期缴税时,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相应增加了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条款。 这次修订还将现行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征免税规定的原则要点纳入到条例中;关于,退补税的规定,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也作了较大改动。此外还增加了有关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或其他资产重组,以及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或纳税义务转移的规定;增加了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内容等。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15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