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该不该颁发“放心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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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7:0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多次到大门上挂着“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的河南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大商场)购物。但没想到的是:他从这里购买的光盘和药品竟是假冒伪劣商品。 一怒之下,葛锐把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以免对消费者引起误导。 2002年4月28日,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花30元购买了一盘《指环王》的VCD。光盘买回后,葛锐发现播放质量较差,有可能是盗版的。后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得知,他所购买的《指环王》是非法音像制品。 2002年9月到11月,葛锐又先后在金博大商场购买了“藏汴宝”“藏雄鹰”“刻除根”等几种药品。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葛锐在金博大商场购买的这几种药品均为假药。 2002年11月17日,葛锐持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作出的《举报回复》,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书,称金博大商场多次出售假货,已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构成了误导,请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但这一要求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拒绝。2003年1月23日,葛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200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金博大商场“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是对金博大商场一阶段工作的评价,该行为对消费者只是一种消费引导,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消费者并不因被告颁发牌匾及证书而必然到金博大商场购物。法院认为,被告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遂驳回原告葛锐起诉。葛锐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葛锐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虽然此案最后以葛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但在诉讼期间,金博大商场主动摘下了这块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审判机关也向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健全有关评选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减少行政争议”。然而,此案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由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类“放心牌”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认为,由各地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出面进行各类评比表彰,实际上是拿政府信誉冒险。因为一旦企业失信,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政府信誉也会造成很大损害,同时对其他企业来说,也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据新华社郑州12月14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