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犯”告赢劳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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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8:5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永州12月14日讯认为劳动教养决定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而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日,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对李德钱作出撤消劳动教养决定的判决。 2002年12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社湾村农民李德钱因补鞋质量问题与补鞋匠罗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今年3月的一天,李德钱因同村村民刘某丢失鸭子怀疑过他而上门与其理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打了刘两耳光,并将其家里的门砸坏。4月7日,李德钱与其祖母因一张桌子的使用权发生争执而将该桌子砸烂,其叔叔前来评理,李跑到其叔叔家将其门砍烂,并扬言炸毁其叔叔家。事后,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黄阳司派出所对此事进行了处理,李德钱赔偿其叔叔300元钱。4月23日,李德钱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5月30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李德钱殴打补鞋匠罗某、殴打本村村民刘某并损毁其财产、殴打其祖母并损毁其财产、威胁其叔叔并损毁其财产为由,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 李德钱认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范围。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消该决定。 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德钱三次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产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李在刘某及叔叔家争吵并损毁财产,并非是在公共场所,且均事出有因,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而且李德钱三次违法均在其行政村区域范围内,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故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应予撤消。 (史石 李海荣 柏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