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汽车有了“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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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0:49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12月15日电记者罗盘报道:近日,太原市出台《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规定》,由此,汽车也有了“退休年龄”,超期工作必须接受定期“体检”。 规定包括: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且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且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年限不超过10年,且每年定期检验4次;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年限不超过5年,且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全挂列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最长延长使用年限为4年,且每年定期检验两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其他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使用不超过5年,每年定期检验2次。 规定还包括,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包括栏板货车、双排载货车、厢式载货车、其它专用载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年限后不予延长使用年限;19座(含)以下从事客运的客车、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延长使用年限;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