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时被蛇咬伤 游客向中山公园索赔二十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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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6:11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惠东游客商女士在汕头中山公园被蛇咬伤,她与中山公园管理处就责任及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诉诸法律寻求解决。但与其索赔20余万元的“期望值”相距甚远,法院对其大部分请求不予认定和支持,只判给8500.5元的赔偿金。 咬伤人的是有毒蛇还是无毒蛇 人到中年的商女士是惠东县某镇计生服务所医生,去年国庆节期间她跟丈夫一起来汕头市旅游,10月6日上午10时多在汕头市中山公园馆花宫看花展时被蛇咬伤,随即打“110”报警求救。公园的保安员当即将她送往市二医院急诊室救治,医院在清洗伤口后请来潮州市蛇毒研究所一名主任医师进行会诊,认为病人被蛇咬伤是明确的,但因伤口已行清创排毒,无法看到蛇齿印。根据病人及家属所述,加上对伤口周围情况、症状以及潮汕地区常见蛇类的习性等综合分析,只能诊断为蛇咬伤而不能诊断为毒蛇咬伤。商女士经6天住院治疗后,于同月12日出院,中山公园管理处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3219元。 对簿公堂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今年1月21日,商女士委托汕头两名法律工作者向原升平区法院起诉中山公园管理处,诉称返回惠东后感觉身体多处不适,遂住进其所在单位继续进行治疗3个多月,期间还到广州、汕头等地大医院检查视力和心率等。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被公园里的毒蛇咬伤,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遭到严重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合共人民币203605元。 被告也委托律师到庭应诉,辩称原告在治愈出院时其病历并无记载其系毒蛇咬伤,但现在却自编被毒蛇咬伤的事实向被告提出高额赔偿的无理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判决双方未提上诉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对汕头二医院作出的“蛇咬伤”唯一诊断,原告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应予认定,所以原告痊愈出院后除必要的身体检查费用外,,其余医疗费用不予认定。据此该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除去已付出的医疗费外,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再付给原告赔偿金和精神慰藉金合计5281.5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提出上诉。本报记者王开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