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开票日还是换货日?商品折旧费从何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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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23:17 红网 |
红网长沙12月15日讯(通讯员何国政)12月8日,消费者李先生与某手机商陈小姐协商退货时,双方对折旧费的计算日产生了分歧。双方来到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后,消费者的要求得到了支持,收到了商家的退货款1673.70元。 陈小姐于2003年9月24日在某商家购买了一台“中桥”牌手机,购价1980元。由于手机质量问题,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已调换六次了,11月5日第七次更换手机后,仍然存在死机和自动关机的故障。12月5日,承担该手机检测维修的长沙市芙蓉区天麒通讯售后服务中心认定该手机有质量问题,符合换货条件。但消费者这次不想更换了,要求退货。 经营者同意退货,但退货时要求按首次开具发货票之日(9月24日)计算折旧费,而消费者认为只能按最后一次换货日(11月5日)计算折旧费。假设从9月24日起给消费者计算折旧费,到12月5日止,共有73天,每天按购价1980元的0.5%折旧率计算,要扣除 722 .7元,若按最后一次换货日计算,折旧费只需扣除 306.90 元,两者相差415.80元。双方争论的依据都是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的规定为什么会让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呢?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第二十条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第二十一条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经营者认为,开具发货票之日就是首次购货之日。因为换货时,国家只规定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换货日期,并未规定提供新的发货票,所以,不管是何时退货,折旧费都要从开具发货票之日(一般为首次购货日)算起。消费者认为,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这里的三包即包含了退货的规定,也就是包含了退货时折旧费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这起消费争议时,认为消费者对国家法规的理解符合国家法规精神,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消费者一次或者多次换货,是由于商品质量问题所致,销售者必须按规定免费为消费者调换新的商品。虽然国家未规定换货时重新开具发货票,只规定在原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换货日期,这主要是为经营者少用发货票及避免重复缴税着想。在本案中,消费者买了这款手机后,手机多次更换都是商家按规定履行免费责任,怎能要消费者承担折旧费呢? 在区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共识,消费者只承担折旧费 306 .90 元。(稿源:红网)(作者:何国政)(编辑:童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