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无力缴纳集资款,企业予以辞退 仲裁:此举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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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04:2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某电机厂为更新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决定从国外购买价值500多万元的新式机床。但由于近几年企业效益不好,债务较多,无法筹集资金,于是在全体职工中以集资方式筹集资金,要求每名职工在半年内向厂方上缴集资款10000元。半年内无法缴清的,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工资300元。为此,李某多次找厂领导提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缴纳集资款,要求不参加集资。该厂遂以李某不执行厂集资规定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劳动仲裁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指出该电机厂强行集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强行扣除职工工资的做法,更是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调解,企业撤销了对李某的辞退决定,为李某补发了工资。张勇 集资,是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手中的闲散资金,通过募捐、债券、入股等形式集中起来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对有效利用资金,扩大资金来源,对发展生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要以劳动者手中是否有多余资金和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企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更不得对无能力集资的职工采取强行扣除工资的做法。因此,该电机厂以李某拒绝参加集资为由做出辞退决定,显然构成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