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城建 受贿10万 大邑原副县长刘爱东被判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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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04:4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本报讯 1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大邑县原副县长刘爱东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0万元。 刘爱东1997年11月任大邑县财政局局长,1998年10月兼任大邑县县长助理,协助分管建委、规划局、房管局等工作,2000年5月任大邑县副县长,协助分管城建、商贸等工作。2001年8月至10月的一天,大邑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刘装修房子“赶礼”为名,到刘爱东家送给刘5万元,要他在承建工程等事情上多关照。刘将此款全部用于装修其在大邑县某花园的私人住宅。2000年4月,大邑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到县人民政府院内,在刘爱东的汽车上送给刘人民币5万元并请其多关照。后刘将此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刘爱东供述,他明白张、王二人是想自己能在建设工程方面给予关照,但实际上自己并没有关照过二人。 法院认为,张、王作为建筑公司负责人,分别送5万元钱给当时分管建委和城建工作的刘爱东,希望在项目承建上得到刘爱东照顾的意图是明显的。被告人刘爱东也供述其明白张、王是想自己今后在建设工程方面多关照,在此情况下仍收取10万元现金,其行为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爱东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爱东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未在承建项目上为张、王谋取实际利益,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王鑫成兴徐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