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裁决书上写错一个字,公安局成被告 行凶者赢了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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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1:0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2月1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日前,江口县法院以(2003)江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江口县公安局败诉,其理由竟是因为一个错字。 江口县双江镇45岁的原告蒋龙安诉称,该县公安局曾以(2003)050号和093号治安裁决书认定,他于今年1月2日18时,在县城永顺家电门口垃圾箱处将肖成元打伤,造成被害人“肖成安”的损失或伤害,并裁决蒋龙安赔偿肖损失和医疗费960元,并处以罚款100元。蒋龙安认为县公安局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对他的处罚裁决。 法院审理查明:蒋龙安确实将肖打倒在地,撞在垃圾箱上致肖受伤住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的裁决书认定了蒋龙安将肖成元打伤,造成的却是“肖成安”受到损失和伤害。“肖成安”不是本案当事人肖成元,属事实不清。据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江口公安局(2003)050号、093号治安裁决书,限该局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田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