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重要措施规范国企改制行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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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1:43 燕赵晚报 | ||
这些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经济效益,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改革措施还不够配套,规则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等诸多原因,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平,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就是要认真总结以前的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在推进中规范,在实施中完善。 改制方案严格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意见说,国企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职工大会必须审议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另外,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自卖自买严格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根据这一意见,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另外,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将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