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管理层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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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2:04 新闻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根据这一意见,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另外,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将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改制方案须经职工大会同意 根据意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