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律处罚对小偷来说是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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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37 红网 |
31岁的黄先生在超市里偷了两双袜子,超市工作人员的处罚超出了他的想象,他请求原谅,希望去派出所解决,但最后还是被罚掉了300元钱,手机的信息也被抄录。无奈,他以小偷的身份自行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得到一个小偷应有的处罚(12月15日京华时报)。 抓到小偷后,对小偷进行“私罚”已经不算是新闻了,而每次遇到“公示小偷”等“私罚”事件时,虽然明知对小偷“私罚”违法,但人们还是对“私罚”行为给予了同情和理解,而每当这时,法律界的人士就会站出来指出,“私罚”具有违法性,使不得。这次却是小偷主动站出来向“私罚”开战了,而且在黄先生看来,请求法律处罚对他来说还是一种维权,真不知这种现象是让人高兴呢还是忧虑? 我觉得就法律处罚对小偷是维权来说,事情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人们为什么乐衷于侵(小偷)权,而且侵权行为能得到公众的最大宽容?对此,我觉得答案应是公众对法律的失望。在1997年以前,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在1997年刑法修改后,一般盗窃行为最高刑也就是无期徒刑,废除了死刑。而且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数额也是越来越高,所以对盗窃的处罚力度是越来越轻。法律的这种规定的直接后果,我想本着“依法而治”的精神,也会使对盗窃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小,当法律的处罚已经对犯罪分子失去震慑力时,社会上盗窃行为猖獗,也就不奇怪了。同时,盗窃罪作为一种侵财型犯罪,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关系密切,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因此人们对小偷痛恨也在情理之中。当法律的惩罚功能小于人们的期待时,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不愿意通过公权途径来对小偷进行惩罚,而更愿意通过“私罚”来解决。 其次,就是小偷为什么更愿“公了”?对此,我觉得答案应是小偷更乐意接受现行的法律。就超市小偷来说,比如象黄先生的偷两双袜子的行为来说,其价值绝对构不成盗窃犯罪,显然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所以,黄先生作为一个小偷接受其应有的法律处罚的话,应当是受到的处罚要远远轻于超市对他的“私罚”,因此,黄先生选择了“公了”。其实对于大多数小偷来说,来自法律的处罚往往是让他们不痛不痒的,而来自于公众的“私罚”却让小偷们心存忌惮。 当然,象黄先生这样的小偷居然会拒绝“私罚”而请求“公了”,也确实说明人们的法制观念加强了,连小偷也知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觉得在“私罚”行为泛滥,小偷请求法律处罚来达到维权的做法的背后,更深层次地反映出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偷窃者打击力度不够的事实。即使是以后小偷都知道用法律来应对“私罚”了,我觉得那也不是“私罚”的尴尬,而是法律的一种的无奈。试想,法律处罚对小偷来说竟是维权,这种让公众“痛”让小偷“快”的法律难道没有问题吗? 所以,要让公众抓到小偷后能够主动报警要求依法处理,而不是出现盗窃者主动报警请求处理的“讽刺”剧,就需要修改现在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在打击盗窃时,能够让被盗窃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