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牌”与“认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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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37 红网 |
政府及其部门给企业颁发诸如“信得过单位”、“放心商场”等荣誉牌匾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而人们对企业悬挂的各类招牌也已经习以为常。然而,河南省郑州市的消费者葛锐却把授予金博大商场“放心牌”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以免对消费者引起误导。 据12月14日的新华网报道:2002年4月28日,葛锐在挂有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的金博大商场购买了一盘VCD,经河南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是非法音像制品。以后葛锐又先后在金博大商场购买了几种药品,经郑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鉴定均为假药。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消或收回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牌匾,但这一要求被拒绝。2003年1月23日,葛锐一纸诉状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了被告席。2003年3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牌匾的行为,属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驳回原告起诉。葛锐不服,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诉讼请求被再次驳回。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给辖区企业授牌,可以看作是一种行政行为,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中,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是,我们有理由质疑的是政府职能部门所授牌的含金量到底是多少?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还是粗略地看一看国际通行的ISO质量认证体系。 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代称,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以ISO9001质量认证标准为例,该标准有着十分复杂的要求。对组织、对管理、对资源、对产品、对测量、分析和改进都要着十分具体的要求。要取得ISO的认证,企业就必须达到这一系列的标准要求。企业通过ISO认证后,并不等于一劳永逸,这只仅仅表明企业已按IS09001标准建立并初步实施了比较规范的质量体系,对于企业质量体系的完善和提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企业认证后产品质量严重滑坡,企业的认证资格同样会被取消。国家认可委建立了质量认证稽查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一旦发现企业末建立并坚持运行质量体系的,不但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而且其认证机构也要承担责任。 ISO质量认证的标准要求太高,认证的运作过程又较为严格,所以,有的企业尽管通过几年、几十年的努力,还不一定能取得那张认证书。也正因为如此,ISO认证才在老百姓眼里具有无尚的权威。相比之下,行政评比就显得粗糙多了。凭一场活动,就给企业挂了“放心牌”,凭一次排队就断定企业为“信得过单位”,凭几个指标就全盘推断企业的全貌,以点带面,以偏概全。尤为严重的是,有的职能部门没有进行评估,也给企业颁发荣誉牌;有的职能部门的荣誉牌是权钱交易的结果。荣誉牌鱼龙混杂,真伪难辩,结果弄得企业的牌子一大堆,而不少牌子却没有什么含金量。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评选活动,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若评选结果不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其行为必然会误导民众,影响公平竞争。因为,作为民众不相信政府又相信谁呢?而政府的荣誉牌又会被某些名不副实的企业所利用。民众一旦被误导,公平竞争的环境不能受到损坏,政府的威信也将受到影响。这实际上是政府在拿自己的信誉作赌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企业进行评价,一定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一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倘或不能求证出“信得过”、“放心”等结论,最好不要做此结论。 笔者非常赞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张胜利同志的观点,并将他的观点引用过来,作为此文的结尾:“从现代意义上讲,政府首先应该是有限政府。凡是公民自己能够决定的事情,政府不要插手,更不要滥用权力,以政府信誉作担保,为企业排序、评信,搞‘重点保护’。企业经营是动态的,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有关职能部门以政府信誉作担保,主持各种评优活动,授予各类荣誉牌匾,不仅会对消费者选择形成误导,而且容易给公共权力‘寻租’造成可乘之机。”(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