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锦松被免诉的意义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37 红网 |
香港特区政府原财政司长梁锦松因购车而惹麻烦。在继7月16日辞职后,又被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蓄意避税”而立案调查。然而,12月15日香港律政司公开表示:决定不向梁锦松提出起诉。(见《南方都市报》12月16日) 因为梁锦松曾担任过特区政府财政司长,他被免于起诉是“官官相护”吗?从立案程序而言,应该说“不是”,梁锦松立案,是廉政公署的“内政”。梁锦松的案一般公众也略知一二:在年初购买一辆汽车时涉嫌蓄意避税。而相当于内地检察院职能的香港律政司“在评估整体证据后,认为不能确立检控梁锦松”。“在公职中行为不当的罪行,在本案中合理的定罪机会不存在”。而董特首则是在律政司作出决定后,才发表声明“表示尊重律政司长对此事作出的决定”。这说明,梁的被廉署立案与律政司的免诉决定都是司法机关的事,政府非但没有干涉,还表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事,这就是证明。梁案从立案到被免诉的程序是依法而行的,不是凭长官意志决定的。 梁锦松被免诉,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有利于公众去分析,容易消除民众的误解。人们注意到,律政司作出对梁锦松免诉的决定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香港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对免诉一事又公开对传媒作出了解释。这样做,香港专家学者认为对涉及公众人物的案件,尽可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处理,便于公众进行分析、鉴别,这既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人民大众的关心。许多事实证明,一些案件之所以被视为“乱案”“糊涂案”,其中原因之一是关起门来不让公众知情。香港律政司对梁锦松被免诉的前因后果向社会公布,是提高办案透明度的表现。 人们应该没有忘记,梁锦松年初购买一辆汽车有避税嫌疑的事暴露后,香港公众舆论对梁锦松指责之声骤起,一些人们还有非把梁“踏上一脚”不可的情绪。诚然,公众的情绪表达了公众对以权谋私问题的愤恨,是反腐败的群众基础。若单从民意角度而言,梁似乎是非起诉不可的人物。然而,法律毕竟不等同于民意。正如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所言:“检控并非依靠表面证据成立便去检控,也要有合理的定罪的理由”。显然,证据显示“梁的错误至多只是想避免本身的尴尬而已”,“不能证明本案有刑事成分可以达到检控所要求的标准”。既然梁没有蓄意避税,那么,就不能对梁起诉,律政司依法作出免诉决定也是理所当然的。 梁锦松被免诉一事尽管出在香港,对内地人们也是一面镜子,是一份不可多得的活生生的法治教材。对于司法界,唯有重证据重程序才能做到依法办案;对于政府只有摆正位置,尊重司法决定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政府官员,只有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减少或避免犯罪或犯错误。(稿源:红网)(作者:冯创志)(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