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铁禁乞的法治精神规范城市乞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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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45 中国青年报 |
林海纵 从12月6日开始,北京市东城区城管、公安、工商和王府井建管办的执法人员走上王府井大街,针对街内流浪乞讨人员、无照商贩、乱发小广告者以及在名店老字号门前“拉客”的闲杂人员,展开“百日会战”,目的是要让上述有损北京“窗口”形象的“四种人”今后不得进入王府井商业街。第二天,也就是12月7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其中第20条规定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该条款引发争议。 其实单从待审的《管理办法》内容来看,禁止地铁内乞讨并非没有法理依据,地铁出入口的畅通状况是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重要因素,一旦地铁发生灾难事件,政府必须保证逃生通道的安全畅通。惟有如此,方可保证北京地铁不发生类似韩国大邱地铁火灾致多人死伤的惨剧。前段时间地铁整治报摊的举动也应照此归类。 倘若我们承认乞讨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地铁乞讨行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对于大众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限制。 与地铁对乞讨人员的限制相比,王府井限制乞讨人员进入的举动就显得十分生硬。据说王府井整治乞丐是为了“杜绝各种扰乱街面秩序的行为”。然而从王府井商业街的整治过程来看,乞丐们无论是否真的“扰乱秩序”,一律都被赶出了商业街。这样的整治行为就显得极不合理。 王府井大街禁乞的举动之所以不合理,其原因恰恰在于管理行为的本身缺少地铁禁乞行为中所体现出的法治精神,即在保护公众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保护乞丐利用乞讨谋生的权利。在王府井大街的整治模式下,无论乞丐是否妨碍公众权利,其乞讨行为被一概禁止。 平心而论,王府井商业街很多乞丐的乞讨行为并非没有问题,笔者就曾经在大街上看到过乞讨的儿童和强行乞讨的乞丐。强行乞讨固然侵害了市民的自由选择权(施舍或者不施舍,施舍此人或者施舍别人),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尤其令人难以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规定:“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指使儿童进行乞讨以获取收益,无疑就是这样一种经济剥削行为。无论指使儿童进行乞讨的是儿童的父母还是他人,其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都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藐视,是对儿童权利的无情侵犯。 但是部分乞丐违法的行为并不足以成为全部乞丐被逐出“金街”的原因,如果相关部门只是简单地将乞丐一赶了之,即便乞讨者在王府井或者东单、西单被全部驱逐干净,北京城区的其他地方依然会有乞讨者侵犯他人权利甚至违法行为发生。这样的整治行动不但不可能达到治理目的,反而是对违法乞讨行为的变相纵容,是对守法乞讨者权利的直接损害,整治行动也因此失去了最起码的法治精神。 乞讨行为本身不会影响城市形象,而乞讨行为中发生的侵害他人权利甚至违法行为才是城市形象的大敌。政府部门有必要借鉴北京地铁禁乞事件中体现出的法治精神,以期形成规范乞讨行为的明确思路。在保护乞讨者权利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将整治行为的焦点放在对侵权、违法乞讨行为的打击上,以这样的前提治理乞讨行为,相信地铁禁乞的举动会得到公众舆论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