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导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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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导读人:克克 导读:电脑从不会出错吗?非也。近年来,电脑出错导致相关用户不当得利的事件不在少数。那么,碰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下面这起案件中,不当得利的孙某没有主动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而用于购买股票并被“套牢”,最终是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吃。 电脑系统出错 趁机得利不当 刘丽强 姚述年 日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股票致不当得利的案件。 孙某是安福县一股民,他在当地某证券服务部有一资金账户。今年4月8日,孙某通过建行安福支行将存款2.2万元转入该账户。由于银证转账系统失误,建行将该笔指令重复发了两次,使孙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4.4万元。4月16日,孙某用该款购进股票。6月11日,证券服务部发现错账,立即与孙某交涉。孙某以该款全部用于购股,自己无过错为由,同意返还4.4万元价值的股票,或等股票解套时卖出股票还银行现金。双方协商未果,证券服务部遂将孙某告上法院。 安福县法院认为,由于电脑系统失误,孙某账上多出的资金为不当得利。而孙某却故意将此款购买了股票,属恶意使用行为,其损失及风险由自己承担,并应返还不当得利款4.4万元。宣判后,孙某已主动履行了判决。 导读:公司的销售员辞了职,却仍以原身份收取公司货款,并据为己有,时间长达1年之久。这样的疏忽大意对一个公司来说着实不应该。其实,这样的诈骗行为很容易避免。比如,公司更换业务员后,及时告知购货单位;比如,发现更换了付款的账号,付款单位认真核实一下等等。下面这起案例给所有的企业都敲了一个警钟! 辞职人员谎称“在岗”隐瞒真相诈结货款 高志海 方炯 河北省农民李堪举从北京某铸品公司辞职后,仍“一如既往”地以销售部业务员的身份“奔忙”着为公司结算货款,但其并非真正在为原公司忙活,而是将结来的货款打入了自己设在某证券交易部的账户。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罚金6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7.4万余元退还铸品公司。 李堪举曾在铸品公司销售部担任业务员,负责代表公司签合同及结算货款,后于2000年7月26日辞职。但其隐瞒已离开公司的事实真相,在2000年8月3日至2001年11月29日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仍以铸品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前往五家客户处共计结走17.4万余元货款。 《人民日报》 (2003年12月17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