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让养蟹户赢了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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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1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1999年初,淮北市吴某夫妇承包了一片水面养蟹。当年7月,由于蟹塘不远处的某煤矿生活垃圾渗漏流进了蟹塘,致使部分螃蟹受污染而死亡,双方为此发生了诉讼,并于2000年7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某煤矿一次性补偿吴某1999年度损失7万元,并应处理好生活垃圾,消除污染,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但是,由于某煤矿没有根除污染源,致使吴某2000年投放的蟹苗在当年8月份再度受到污染并致使部分螃蟹病死。吴某向市环保局反映,市环保局信访办派人调查,作了现场记录,确认污染事实存在,吴某即向淮北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煤矿赔偿其2000年度损失。 吴某在第一次诉讼中没有及时收集保全受保证据,致使在诉讼中对具体损失无法确认,最后只能以补偿7万元损失调解结案。在第二次诉讼中,吴某吸取教训,在螃蟹即将捕捞时,他向淮北市公证处申请对其承包的蟹塘内所捕捞的螃蟹数量、重量及规格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首先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在捕捞开始前,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找到了污染源,绘制了方位图,对捕捞前的蟹塘状况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录相。捕捞当天,两名公证人员一直在现场,对捕捞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所捕捞的螃蟹进行分类、清点、称重,制作了现场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并进行了全程录相。公证处于2000年12月25日依法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发给吴某使用。吴某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申请淮北市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结论为损失价值110917万元,再加上其它损失合计为115452.50元。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淮北市价格事务所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判决煤矿败诉,责令其赔偿吴某损失115452.50元。 一审判决以后,某煤矿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同时以公证处为被告,向淮北市相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是其败诉的主要证据,导致其损失,而公证缺乏客观性和合法性,要求予以撤销。某煤矿起诉公证处以后,申请高院对其上诉案中止审理。公证处积极应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和出具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及依据。某煤矿在看到公证书无论是在公证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内容上,都无懈可击,于是于2002年3月6日主动申请撤诉,省高院恢复对其上诉案的审理。 二审期间,某煤矿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无异议,但要求对蟹塘损失重新评估,省高院委托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重新评估,该评估事务所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依据,认定蟹塘损失为112007元,加上其他损失合计为116542.50元,比一审还多出1000元,省高院遂判决某煤矿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吴某经济损失116542.50元。 在这起诉讼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不但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且是法院定案的关键证据。证据保全,使吴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张宝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