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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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1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问:公证制度具有哪些职能与作用? 答: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证明机构,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权。它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依法确认、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合法性;引导、规范、监督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问:公证与私证有何区别? 答: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是法定证明。民间证明,又称为“私证”,如见证、中人、证人证言等。公证与民间证明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公证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活动,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则是公民或非法定机构所作的证明。(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民间证明则不具有。(4)公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广泛性、规范性,这是私证所不具备的。 问:公证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问:公证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证业务涉及到公民、法人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证业务范围有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与文书。主要有:(一)合同、委托、遗嘱、财产分割、赠与、转让、租赁、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赡养、遗赠抚养协议、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转让、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债务的担保、城镇房屋的继承、买卖、赠与、抵押、婚前财产登记、夫妻财产约定、收养、亲子认领;(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公民的出生、生存、居住、死亡、身份、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婚姻、亲属关系、国籍、曾用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信或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清算、合同或者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的关系、不可抗力事件等。 问:哪些项目必须公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七类应当公证项目。1、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2、以让出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4、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5、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6、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法律行为、事件、文书。 问:如何申请办理公证?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申办委托、声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收养等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余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