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乃信用大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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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1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当前,以企业三角债、合同违约、欺诈和现金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人们在相互交往中缺乏信任感,导致在经济和民事活动中谨小慎微,如此势必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机会。据专家测算,为此造成的损失每年达几千亿元。司法公证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记者就此专访了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胡来龙。 记者: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公证作为司法证明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信用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法律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请问是这样吗? 胡来龙:公证的信用服务功能首先体现在能够为信息的需求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比如在非现场交易中,双方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了解和掌握对方的身份情况,如是自然人,则需了解对方姓名,年龄,住所;如是法人,则要了解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以及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了解这些信息都依靠当事人自己亲自去调查,势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而且还存在着一个调查经验不足的问题。若双方当事人或一方申请公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调查、审查,并通过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加以确认,则这类问题便迎刃而解。实践当中,当双方当事人在空间上存在较大距离,尤其是处于不同的国度和地区,此时公证的这种服务功能就会更加凸现出来。 公证的服务功能还体现在为社会需求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即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律上的风险。人们在交往或交易过程中首先担心的是信息失真的风险,同时法律上的风险亦不可忽视,因为即使相关的信息是真实的,但如果行为不合法,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由此会带来损失,甚至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若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人们在重大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如果引入公证,可以消除彼此的隔阂和不信任感,因此公证是加强和促进人们相互交流和合作的纽带和桥梁,而公证的信用服务功能正是通过这一机制来实现的。 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性的特点,且其效力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工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的突出作用应该是信用的大使。 记者:公证的信用服务功能必须建立在自身的信用基础上。我国公证的基本法律制度、公证工作的管理制度及其实践为公证机构自身的信用提供了保障。请问怎样理解公证的效力。 胡来龙:首先,我国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它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不论公证机构自身性质如何,它的行为都代表着国家或政府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高形式之一。 其次,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的产品即公证文书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作为证据使用,公证文书具有高于普通证据的证明力;如果法律规定有关事项必须公证或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为生效条件,此时公证文书就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我国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获准执业的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人员。公证机构的专门性和其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为公证机构自身信用提供了智力上的保障。 第四,我国公证系统已在全行业建立了统一的责任赔偿基金和责任赔偿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公证自身信用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本报记者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