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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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25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
新报综合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这些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结清,也可经过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 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且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企的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来源:东方新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