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5:4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自侦案件接受外部监督 本报讯昨(16)日,成都市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5位人民监督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同意该检察院反贪局对高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拟作撤案的意见。据悉,这是成都市检察院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案例。 据了解,成都市检察院在查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高某某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于今年10月17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该院反贪局认为高某某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拟作出撤销此案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该院反贪局于12月初将此案向人民监督员提请监督。 昨日上午,5名人民监督员首先阅读了与此案有关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听取了侦查人员对此案的情况和适用法律介绍。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高某某任某局企业科副科长,负责在市工商局登记大厅该局窗口办理企业登记等业务。由于该局自1996年起就为某报代理公告业务,故该报社从报款中提取了一定比例经费作为工商代办部门的劳务补助费。高利用分管公告劳务补助费之便,与该科另两名工作人员多次将该科收取的公告代理费返还款(即公告返还劳务费)2.58万元予以私分,三人平均分得8600元。案发后,三人向检察机关如实交待,并积极退赃。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认为,高某某的行为系私分国有资产之行为,但该案涉案私分金额未达到《刑法》第396条第4款规定“数额较大”(10万元)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拟作出撤销此案的决定。5位人民监督员对此案进行独立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表决意见,一致赞同成都市检察院反贪局提出的对高某某拟撤案的意见。 据悉,成都市两级检察院已聘请122名社会各界人士为人民监督员。 (谷萍本报记者高云君) 链接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决定的。 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