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首次为政务公开立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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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1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叶晓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市政府近日制定《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凡是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或者市、区监察部门投诉,情节严重者,将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最新一期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该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有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决定。 重大基建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 按照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本级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本行政区域内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使用情况;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级政府向社会承诺为公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人员的任免;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本机关及内设工作部门法定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本机关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本机关服务承诺和办事指南;公务员的录用;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该规定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下列事务应当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其他人事管理情况;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生活救济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在报纸刊发 关于政务公开的方式,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发布。本级政府没有创办公报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设立政府公告牌予以公告,或者委托上级政府公报代为发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区域内发行较大的报纸上刊登全文或者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应当采取本级政府公报、新闻媒体、互联网、告示牌、通知书等有效方式让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知悉。 政务信息变化要即时更新 该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务信息,还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机关设立的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网站发布。而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各类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主要办事场所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查询。公开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作者:记者叶晓滨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