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尺等于几厘米?老汉为此上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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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4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线索提供人:杨根生 热线线索奖:50元 新闻热线:0371-5796000 一尺到底等于几厘米?61岁的老汉冯振东为了弄清自己宅基土地使用证上的这个长度,从商丘市民权县赶来郑州,要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打一场官司。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 宅基地丈量起纠纷 事情还要从冯振东与邻居的宅基地纠纷说起。1996年4月,当事人所在的民权县龙塘镇人民政府在处理这一纠纷时,依据双方所持有的1953年土改时的土地使用证,以一尺约等于33.3厘米为标准,做出了宅基划分的处理决定书。冯的邻居不服,认为应该适用旧制营造尺,一尺约32厘米,并起诉到民权县人民法院。结果,被法院驳回请求,维持原决定。冯的邻居随后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重审。1999年5月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维持原判。 反复 一纸便函改变结果 此后,冯振东邻居的代理人孙茂军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询问土改时丈量土地用的是什么尺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对其做出了编号为“(99)豫技监便字第37号”的回函,认为“一尺等于32厘米”。冯的邻居由此再次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8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以此便函为主的相关证据,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和龙塘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判龙塘镇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龙塘镇政府随后做出的决定仍然支持冯。冯的邻居于是提请行政复议,民权县政府同样采信了便函内容,撤销了这一决定。 较真 老汉状告发函单位 于是,冯振东又把民权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经过再一轮的审理与上诉,冯均败诉。这时,有人告诉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的便函很权威,所以被政府和法院所采信。在查阅了资料后,冯振东认为,为自己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商丘地区适用的是“一尺等于33.3厘米”。于是,冯从老家来到郑州,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99)豫技监便字第37号”便函证明。 昨日,在法庭上,首先就此案是否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告及其委托人进行了质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这一便函仅是他们对有关部门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一个参考性的意见,并未就这一土地纠纷案做出判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要求驳回起诉。 而原告认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便函内容失实,但是该便函被采信后,直接导致了原告的连续败诉,已经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E记者王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