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新在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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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日前,我市出台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许多市民看到后纷纷来电询问该条例究竟有哪些新的地方?哪些规定与市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为此,昨日记者围绕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请他们作出“解读”。 《条例》新的地方有: 1.对部分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由于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存在效率低下、占路面积大、严重影响交通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限制、淘汰低效率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 2.加强非机动车源头管理 当前一些非机动车擅自安装助力装置,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轻摩化”倾向严重,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此《条例》规定,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符合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的对外公布的《产品目录》,公安部门才予以上牌。 3.对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有明确规定 对非机动车的行驶,《条例》规定:骑非机动车辆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借助其他车辆外力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拖带车辆。对于非机动车停放,《条例》规定:对流量较大的车站、码头,人员流动较多的医院、大中学校、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场所,其所属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专业服务机构管理;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和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规定操作证核发条件 《条例》规定:驾驶助力自行车、残疾车、营运三轮车,必须持有操作证;领用操作证须有当地身份证或暂住证、年满16周岁、经公安管理部门交通常识考试合格,才能领用操作证。 5.有关车辆必须检验 对有助力装置的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性能检验,营运三轮车每年检验一次。 6.明确罚则 根据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和结合宁波实际,《条例》适当提高了对非机动车违章行为的罚款额度。(来源:中国宁波网) |